起 訴 書
本案由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無證駕駛皖N*****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S240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S240省道0km+21m處,由于未確保安全駕駛,與施某甲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刮碰,致其受傷。2019年10月13日施某甲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被鑒定人施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損傷伴多發(fā)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向交警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系肇事逃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經過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施某乙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系肇事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緩刑考驗期間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因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表示認罪認罰,建議壽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其從寬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國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壽縣看守所。
2.隨起訴書正本移送偵查卷宗貳冊。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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