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玄檢訴刑訴〔2020〕136號
被告人張某宜,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607261999********,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路**號,住湖南省株洲市炎林縣**鎮(zhèn)**巷**號。被告人張某宜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龐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923199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縣**鎮(zhèn)**號。被告人龐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宜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4月30日,本院決定并案處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詐騙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張某宜向被告人龐某某提議,利用**“信用住”漏洞,冒用他人支付寶賬號,在**信用住(平臺運營管理者之一系位于本市玄某某)下單預(yù)訂酒店并通過網(wǎng)絡(luò)低價出售。后由被告人龐某某出資購買教程,被告人張某宜購買他人的支付寶賬號,主要由被告人張某宜實施具體下單,并將獲得的出售款給被告人龐某某,用于兩人共同生活開銷,造成**平臺損失10多萬元。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張某宜明知范某某也從事“信用住”詐騙,非法出售1850307****、1523246****、1523246****三個支付寶賬號個人信息。被范某某用于詐騙犯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張某宜明知許某某也從事“信用住”詐騙,非法出售田某某(身份證號4331241988********,支付寶賬號1850729****)的個人信息。被許某某用于詐騙犯罪。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張某宜和被告人龐某某被抓獲歸案,兩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微信聊天記錄以及付款記錄等書證;
2.證人許某某、薛某某、范某某、祁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宜、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筆錄、提取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宜、龐某某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宜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宜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yīng)該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宜和被告人龐某某共同故意實施詐騙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宜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341頁,補充材料17頁。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隨案移送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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