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21984********,漢族,中共黨員,個體經商。戶籍地: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村**路**號增**號。現住址: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本院批準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l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與朋友霍某某到天津市津南區(qū)**道**超市**樓**KTV內唱歌,因會員卡使用問題在**KTV大廳前臺與該店服務員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張某某情緒激動,用手將該店前臺電腦顯示器拍倒。后該店副店長被害人安某某出面調解,主動道歉并為被告人張某某二人開房辦理使用房間手續(xù),后在該KTV**號房間內,被告人張某某與其朋友霍某某因為使用會員卡唱歌一事發(fā)生沖突,被告人張某某要求被害人安某某出面解決,被害人安某某遂向被告人張某某二人贈送三個果盤,被告人張某某仍表示不滿,并要求退房退費,被害人安某某遂安排該店服務員為被告人張某某辦理退費手續(xù),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因內心不滿,使用該店大廳的鐵質垃圾桶將被害人安某某左側腹部砸傷,并無故踢踹前來了解情況的**KTV店長被害人孫某某腹部,致使安某某、孫某某人受傷。經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安某某左側腎破裂伴腎周血腫,其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經天津市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孫某某左胸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霍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安某某、孫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勘驗筆錄;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酒后借故生非,故意毆打他人,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歸案并能夠如實供述了個人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劍鋒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天津市津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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