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公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11960********,漢族,不識字,住漢中市南鄭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甲之父張某乙去世后將一支自制火藥槍留給張某甲,張某甲一直存放在家中,公安機關(guān)多次進行緝槍治爆宣傳,張某甲明知個人不能持有槍支,仍然沒有將槍支上交。2019年4月12日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后在張某甲家中查獲一支自制火藥槍,并當場扣押。經(jīng)漢中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槍支為自制火藥槍,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具有殺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警登記、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張某丙、許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搜查、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的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維平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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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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