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公訴刑訴〔2020〕315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13198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村**屯**號。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甲與朋友到大連市金州區(qū)三十里堡街道**村“**拉面館”就餐時,因瑣事和店內服務員張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甲將面條倒在張某乙身上,后欲離開現(xiàn)場。張某乙上前阻止時,張某甲將張某乙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乙腰背部損傷致第3、4腰椎右側橫突骨折,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xiàn)場照片等物證;
2.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辨認筆錄;
8.現(xiàn)場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視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鑫
檢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電話134784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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