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525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522527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貴州省普定縣**鄉(xiāng)**村**組。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經本院批準,由該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張某甲虛構只要提供銀行賬戶過一筆流水就能得到5萬元報酬,但需要2000元的手續(xù)費的事實,騙取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薛某某在貴陽市南明區(qū)**棟家中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的方式轉賬10000元給張某甲,張某甲將上述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揮霍。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張某甲以上述相同的方式騙取了被害人張某乙錢款3400元。張某甲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
2、被害人薛某某、張某乙的陳述;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134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張某甲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宏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一、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南明區(qū)看守所?
二、隨案移送:
1、公安偵查案卷二冊?
2、換押證一份?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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