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石檢二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71977********,滿族,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樓**棟**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盜竊罪于2005年2月4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詐騙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5月24日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某甲在被害人關某某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街**號院**號樓**單元**號家中謊稱能為其子辦理北京戶口,取得被害人關某某信任,先后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張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被查獲。2020年11月,張某甲家屬對被害人進行部分賠償并達成賠償協(xié)議,獲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轉賬明細、諒解書、協(xié)議書、收條;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寇某某、張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關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抓獲視頻,通話視頻;7.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材料、工作記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鵬宇
檢察官助理?宗栩晗
2020年11月25日
??????????????????????????????????????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書證1份(共1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無涉案款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