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寨檢一部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61964********,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住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地:金寨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0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1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19年9月3日、11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2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因侄子張某乙在為王某某非法采礦修理挖掘機時死亡,以政府監(jiān)管不力為由,組織二三十人涌入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大樓,其中六七個人在縣委、縣政府大樓門口拉扯了3條白色橫幅,其余二十余人全部涌進縣委、縣政府大樓9樓縣委常委會議室叫嚷,并與前來勸解、制止的民警、**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等大聲爭吵,嚴重擾亂了縣委、縣政府等機關(guān)的工作秩序。通過勸解,張某乙的親屬于當天16時許收起了白色條幅,19時許陸續(xù)離開了縣委、縣政府大樓。????
2012年12月14日15時許,張某乙三十余名親屬在張某甲組織下,張某丙捧著張某乙的遺像、黃某某等人舉著花圈、張某丁拉著棺材,眾人從殯儀館準備步行前往縣委、縣政府上訪,在被金寨縣公安局民警阻止后,丟棄花圈、乘車前往新城區(qū),17時左右涌進了縣委、縣政府辦公大樓,強占辦公地點,當夜數(shù)十人在保安值班室靜坐。從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經(jīng)多方工作,張某乙的三十余名親屬始終未離開縣委、縣政府辦公大樓。15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張某乙的親屬擺放遺像于縣委、縣政府一樓大廳中央,在遺像兩邊各擺放2個花圈,設(shè)置靈堂,進行祭奠。接到報警后,金寨縣公安局民警前往處置,通過工作,15日上午11時10分,張某乙的親屬撤掉張某乙的遺像和花圈,并在11時20分左右陸續(xù)離開縣委、縣政府辦公大樓。
2019年5月20日上午9時許,金寨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張某甲到辦案中心接受訊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查詢證明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張某丁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有關(guān)部門監(jiān)管不力,組織多人非法鬧喪、纏訪鬧訪,沖擊國家機關(guān),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金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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