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城檢一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06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捕前住三亞市吉陽區(qū)**路**街**巷;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fù)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因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3時許,被害人張某乙和朋友韓某某在三亞市**酒吧喝酒時認識了被告人張某甲。同年5月13日凌晨2時40分許,張某乙和韓某某離開酒吧準備乘坐出租車回酒店時,張某甲提出要送張某乙二人回酒店,在遭到二人拒絕后,張某甲仍然跟著二人上了出租車一同回到三亞市**度假酒店**棟**房。進入房間后,張某乙和韓某某要求張某甲離開,張某甲仍在房間逗留不愿離開,韓某某隨即電話聯(lián)系酒店前臺過來處理,張某甲見狀才離開,并在離開房間時將張某乙放在床頭柜上充電的iPhone X(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7610元)手機盜走。當(dāng)日早上9時許,被告人張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破案后,被盜iPhone?X手機已追回發(fā)還被害人張某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2.書證:人員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韓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等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財物價值人民幣761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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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檢??察??官:邢美芳
檢察官助理:何靚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三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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