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一部刑訴〔2020〕149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291988********,漢族,高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山東省嘉祥縣**鎮(zhèn)**村**村,被抓獲前租住于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村。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20年2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11月1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先行行政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經我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甲來到濟寧市任城區(qū)**路路南張某乙經營的**燒烤城店,竊取臺式組裝電腦、路由器、手機、現金等物品一宗,總價值33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視聽資料;2、鑒定意見;3、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書證;4、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6、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到案后如實供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輝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羈押于濟寧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1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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