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鞏檢一部刑訴〔2020〕75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2000********,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鞏義市**鎮(zhèn)**村**溝**號,住鞏義市**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戶。因涉嫌詐騙,于2020年9月17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鞏義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詐騙罪、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9月份期間,被告人張某甲通過“陌陌”交友軟件認識被害人趙某某(聾啞人),并利用虛假名字“張某乙”以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做生意需要用錢、還貸款需要加急費等事實,先后騙取被害人趙某某39695.92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在與被害人趙某某接觸過程中,在被害人趙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支付寶內的花唄1000元、備用金500元盜走;并盜刷被害人趙某某平安銀行信用卡2333.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2.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取款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晨婧
檢察官助理?白志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鞏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