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94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現(xiàn)住天津市寶坻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2019年7月2日,因傳播淫穢信息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被公安寶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詐騙罪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張某甲以黑客入侵手機,曝光與張某乙聊天記錄,支付 “封口費”的名義,在寶坻區(qū)郝各莊鎮(zhèn)官莊村南騙取張某乙人民幣500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張某甲以朋友的孩子治病,及張某乙償還其墊付的“黑客”費用名義,騙取張某乙人民幣70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張某甲以其染上毒品被人舉報,需用錢平事的名義,騙取張某乙黃金項鏈一條。經鑒定,該項鏈價格為人民幣6102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張某甲以其患淋巴癌需要治病的名義,欲騙取張某乙人民幣6000元,未能得逞。
(二)敲詐勒索罪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張某甲以其與張某乙發(fā)生性關系對外公布,敲詐勒索張某乙人民幣450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手機等物證;
1、??轉賬記錄等書證;
1、??證人杜某某等人的證言;
1、??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
1、??價格認定書等鑒定意見;
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1、??辨認筆錄等筆錄;
1、??電子證物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文凱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案卷2冊。
3、量刑建議書4份。
4、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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