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荊州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11973********,漢族,初中肄業(yè),經商。出生地湖北省荊州市,住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將尚未經檢疫部門檢疫的生豬送到荊州市**生豬屠宰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乙拒收,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甲當即拿了附近的一把鐵鍬,將檢疫室內的一臺多通道智能金標儀砸壞。經鑒定,該儀器價值人民幣2.46萬元。
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荊州市**生豬屠宰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已賠償損失人民幣3.2萬元,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多通道智能金標儀、鐵鍬;2.戶籍證明、售后服務單等書證;3.證人張某乙、文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證言;4.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6.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汪雯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87243****。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