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楓檢一部刑訴〔2020〕Z9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623198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住四川省中江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甲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于2019年10月21日在潮州市潮安區(qū)古巷鎮(zhèn)楓洋熱土網(wǎng)吧門口,以人民幣700元的價格向唐某某購買一輛沒有合法手續(xù)的摩托車(該車是唐某某在潮州市楓溪區(qū)**村**路**號樓下盜竊所得,價值人民幣4940元),后被告人張某甲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從中獲利人民幣300元。破案后,被盜摩托車無法追回
被告人張某甲于2020年5月3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1部;
2.書證: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實、前科證明等相關(guān)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唐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佩旋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隨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機1部、光盤1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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