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張某甲、值班律師重慶渝津律師事務所成濤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張某甲駕駛車牌號為渝AB****自有大眾轎車搭載吸毒人員曾某某、張某乙、張某丙從重慶市綦江區(qū)返回江津區(qū)途中,容留上述三名吸毒人員在其車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020年2月19日晚23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及吸毒人員張某乙、張某丙、曾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路**號**幢**單元**-**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經檢測,被告人張某甲及張某乙、張某丙及曾某某四人的尿檢結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陽性。歸案后,被告人張某甲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張某丙、曾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檢測報告書;
5.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指認車輛、尿液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國家對毒品的強制管理規(guī)定,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李麗娜
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現被監(jiān)視居住于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電話17774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共一百九十七頁,光盤十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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