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鄱檢一部刑訴〔2020〕24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職業(yè)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家住鄱陽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5日被鄱陽縣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9時許,張某已因其老板李某甲遲遲未結算工資,將李某甲廂式貨車玻璃砸碎,張某已、張某丙以修理為由將其車開回家,隨后李某甲報警。鄱陽縣公安局蘆田工業(yè)園分局處警后,由鄱陽縣公安局蘆田派出所民、輔警徐某某、歐陽某某、李某已配合鄱陽縣公安局蘆田工業(yè)園分局民、輔警胡某某、應某某到蘆田鄉(xiāng)蘆田村委會橋頭張家村找張某已、張某丙調查情況。民警口頭傳喚張某已、張某丙到蘆田派出所接受調查,張某已、張某丙配合并上警車。被告人張某甲看見其兒子張某已、張某丙要被民警帶走,便推開民警應某某,強制打開派出所警車車門,坐在駕駛室阻攔民警帶走張某已、張某丙。民警應某某警告、勸說張某甲,拉張某甲下車,被告人張某甲甩開應某某的手,致應某某右手碰撞車門。民警歐陽文燈手拿警用噴霧劑再次警告、勸說張某甲,拉張某甲下車,被告人張某甲緊緊撕扯歐陽某某,用拳頭毆打歐陽某某頭部。經多次警告無效,被告人張某甲仍不聽勸阻,民警歐陽某某對其使用警用噴霧劑,才松手放開歐陽某某。隨后被告人張某甲又坐在警車前面攔阻,等蘆田派出所所長李某已帶著其他民警趕到現場,將被告人張某甲與張某已、張某丙傳喚到蘆田派出所。被告人張某甲強占警車駕駛室,撕扯、毆打民警,阻攔民警帶走張某已、張某丙,造成民警歐陽某某警用制服右手腋下裂開,左手大拇指破皮流血;民警應某某右手紅腫。2020年6月11日,已取得被害人歐陽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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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禮君
書記員:江海霞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張某甲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案卷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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