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鋼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舞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121941********,漢族,文盲,農民,住**省**市**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舞鋼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頂山市舞鋼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張某甲點燃自家麥茬時引起舞鋼市尹集鎮(zhèn)葦子園村唐寺溝虎頭山南坡林木著火。經鑒定,過火林地屬于有林地,過火面積24.6815公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張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張某丙、張某丁、雷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指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過失引起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24.6815公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舞鋼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文霞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舞鋼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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