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公訴刑訴〔2016〕53號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2021951********,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遼寧省**廳原紀檢**,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市**區(qū)**街**巷**號**,現(xiàn)住遼寧省**市**區(qū)**街**村**號,因受賄嫌疑,于2015年12月7日經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賄罪,于2015年12月17日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鞍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犯有受賄罪,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交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某甲多次收受**市個體戶徐某某共計33萬元人民幣。
1.2010年年底的一天,張某甲和徐某某在**一起吃飯,吃飯期間,徐某某說要感謝張某甲對其的幫助,張某甲就讓徐某某資助其外甥女劉某甲在**學院的學習費用。徐某某按照張某甲的要求,給了劉某甲20萬元人民幣。劉某甲收下了該20萬元,并用于個人學習。
徐某某與張某甲的外甥女劉某甲并不認識,其給劉某甲的這20萬元人民幣,其實就是以資助劉某甲學習的名義送給張某甲的。徐某某和幾個人合伙在**市買了一個**權,在2007年、2008年左右,徐某某到**廳找張某甲幫忙,張某甲就領徐某某去找時任省**廳**處的張某丙,請張某丙幫忙,張某丙答應了。到2008年7、8月份,徐某某辦**權手續(xù)時,**處會簽沒有簽字,卡住了。徐某某找到張某甲幫她給**處打招呼,讓**處順利簽字。另外,徐某某在辦理**權證的過程中,可以打著張某甲的旗號辦事,別人也不敢卡她。因此,為了感謝張某甲在其辦理**市**市**權,以及徐某某等人賣**市**市**權過程的幫助,徐某某才送給張某甲這20萬元人民幣。
2.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在遼寧省**廳辦理**市**權轉為采礦權過程中,因遼寧省**廳**處沒有給其簽字,找到了時任省**廳紀檢組**張某甲,在張某甲辦公室送給張某甲10萬元人民幣,請張某甲幫忙打招呼,張某甲答應幫徐某某協(xié)調。張某甲將該10萬元收下了,并個人使用。
2008年7、8月份,徐某某辦**權手續(xù)時,**處會簽沒有簽字,卡住了。徐某某找到張某甲幫她給**處打招呼,讓**處順利簽字。張某甲答應為其提供幫助。因此,徐某某才送給張某甲這10萬元人民幣。
3.大概是2007年上半年,徐某某到張某甲的辦公室,感謝張某甲對其請托事項的幫助,并從衣服兜里掏出一個信封放到了張某甲的辦公桌上。徐某某走后,張某甲發(fā)現(xiàn)徐某某給其的信封里面裝了2萬元人民幣,張某甲收下了并個人使用。
徐某某送給張某甲2萬元人民幣,是因為徐某某的朋友王某甲在**買了一塊地,買完地時還有部分購地款沒有交給**市**局,后王某甲聽說政策要變,要多交錢,找到徐某某幫忙。大概是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某找到張某甲,請張某甲給**市**局打個招呼,讓王某甲能把錢趕快交了。張某甲給**市**局副**黃某某打電話說了此事。而后,王某甲很快順利地交了購地款。因此,徐某某為了感謝張某甲的幫助才送給張某甲這2萬元人民幣。
4.大概是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徐某某請張某甲吃飯。在吃飯期間,徐某某給張某甲介紹認識了**縣的房地產開發(fā)商張某丁,并請張某甲幫助從省**廳**處打聽關于**審批事項。張某甲給省**廳**處的同志打電話問了情況,并告訴了徐某某和張某丁。吃完飯,徐某某從隨身帶的包里拿出一個信封給了張某甲,張某甲收下了。過后,張某甲發(fā)現(xiàn)徐某某給其的信封里面裝了1萬元人民幣,張某甲個人使用了。
徐某某送給張某甲這1萬元人民幣,是為了感謝張某甲幫其朋友張某丁打聽**手續(xù)辦理進展的事,另外,也是為了和張某甲保持好關系。因此,徐某某才送給張某甲這1萬元錢。
二、2010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甲收受時任**市**局**雒某某10萬元人民幣。
大概是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雒某某到張某甲在省**廳的辦公室找張某甲。雒某某到張某甲辦公室時手上提著一個紙袋。雒某某坐下以后,就把手上提的紙袋放到了張某甲辦公室的沙發(fā)旁邊。雒某某和張某甲聊了一會,雒某某請張某甲對其多照顧,張某甲答應了。說完之后,雒某某就起身走了。雒某某走以后,張某甲打開雒某某給其的紙袋,發(fā)現(xiàn)里面裝了10萬元人民幣,張某甲收下了。
雒某某送給張某甲10萬元人民幣,是因為2009年12月左右,中紀委在**市查辦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市**局在**購買**指標時用國家專項資金購買了一臺車,此事涉嫌違紀,雒某某時任**市**局**,對此負有責任。遼寧省紀委調查了此事,雒某某找到了時任遼寧省**廳紀檢**的張某甲讓其幫忙協(xié)調關系,讓省紀委對他涉嫌違紀的事情輕點處理,張某甲答應了。省**廳黨組開會研究雒某某問題時,張某甲也同意對雒某某從輕處理。張某甲為了雒某某的事多次到省紀委、監(jiān)察廳以及**市委幫雒某某協(xié)調,為雒某某受處分的事做了一些工作。因此雒某某為了感謝張某甲的幫助才送張某甲這10萬元人民幣。
三、2009年冬天,被告人張某甲收受**市王某乙5萬元人民幣。
張某甲和王某乙在一起吃飯期間,王某乙說他做慈善事業(yè)的事,張某甲就說,張某甲的姨表妹的女兒劉某甲在**學院上學,家里條件比較差,讓王某乙也資助一下。王某乙答應了。大概是2009年冬天的一天,王某乙打電話和張某甲說了他準備資助劉某甲,讓張某甲約劉某甲的父親劉某乙到遼寧省**廳培訓中心接受捐贈。張某甲當天就約劉某乙到**廳培訓中心和王某乙見面。見面以后,王某乙以資助劉某乙孩子讀書為名,送給了劉某乙5萬元?,劉某乙收下了這5萬元錢,并對王某乙表示感謝。
王某乙和劉某乙之前并不認識,王某乙給劉某乙這5萬元人民幣,實際上就是給張某甲的。張某甲時任省**廳**、紀檢**,王某乙曾經在**經營**礦,他給張某甲送錢就是為了和張某甲處好關系,有什么事時可以找張某甲幫忙。王某乙還是記者,他有時到各市去采訪,到**系統(tǒng)提到張某甲,各市國土系統(tǒng)都能積極配合。
四、2011年8月,被告人張某甲收受**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店)法定代表人韓某某5萬元人民幣。
2011年8、9月份,張某甲到**市參加遼寧省**會組織的考察活動,晚上在**市**酒店吃飯。吃飯之前張某甲和韓某某見了一面,兩人閑聊了一會,最后,韓某某說要感謝張某甲之前對他的關照。張某甲就讓韓某某贊助其外甥女劉某甲在**學院的學習費用。然后,張某甲就把其外甥女劉某甲的聯(lián)系方式給了韓某某。大概過了一個月,韓某某告訴張某甲給了劉某甲5萬元錢,劉某甲也告訴張某甲有人給她5萬元錢。
韓某某與劉某甲不認識,給劉某甲這5萬元人民幣實際上就是給張某甲的。因為在2007年,韓某某在**酒店附近準備建了一個高爾夫球場。該項目涉嫌違規(guī)。大概是2007年7、8月份,省**廳在**賓館開一個關于全省**治理整頓的會。會議剛結束,**市和**區(qū)的領導給省廳匯報**市用地違法的情況,時任廳長王某丙、**局**李某某、張某甲等人也參加了這個會。在會上討論如何處理韓某某的高爾夫球場時,張某甲幫著韓某某說話,建議原則上要依法處理,但對其可以處理的輕一些。在私下張某甲和韓某某交談時,張某甲也表示對他的高爾夫球場可以輕點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幫了韓某某,韓某某也知道張某甲幫他說了話,另外也是為了和張某甲搞好關系,以后有什么事還可以找張某甲幫忙。因此韓某某才給了張某甲這5萬元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公民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一份、干部任免審批表一份、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文件四份、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復函一份、情況說明一份等;
2.證人徐某某、劉某甲、陳某某、王某甲、黃某某、張某丁、雒某某、王某乙、劉某乙、韓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3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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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曹礫月
檢察員:??劉??夢
2016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遼寧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光盤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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