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112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329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縣**鄉(xiāng)**村**組,住重慶市南岸區(qū)**路**小區(qū)**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5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飲酒后駕駛渝DH****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重慶市江北區(qū)九街車庫入口處時,與證人張某乙所喊代駕人員駕駛的渝AQ****車輛發(fā)生擦掛(未造成車輛受損)。隨后張某乙報警,民警趕至現(xiàn)場將張某甲查獲。經(jīng)呼氣乙醇測試后,張某甲被民警帶至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張某甲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4.8mg/100ml。
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照片、呼氣乙醇測試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照片、車庫進出車輛信息等物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意見;
5.血樣提取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以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春梅
檢察官助理???唐??詠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重慶市南岸區(qū)**路**小區(qū)**棟**,聯(lián)系電話138833334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附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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