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刑訴〔2020〕123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9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余慶縣,住余慶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余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慶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余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張某甲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龍溪鎮(zhèn)果蔬市場至龍溪美滿加油站路段行駛被警察查獲,經(jīng)抽血檢測,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5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記錄等;2.證人證言:匡某某、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書:遵義市公安局司法鑒定結論書;5.辨認筆錄;6.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無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文西軍
???????????????????????????????????????????????檢察官助理?姚??云
?2020年11月18日 ?????????????????????????????????????????????????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訊問筆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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