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秦檢訴刑訴〔2020〕923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證號碼3411021990********,漢族,大學(xué)文化,系滁州**貿(mào)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大道**號。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彛?/span>2020年12月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次日由該分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甲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時55分許,被告人張某甲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牌號為皖M6****的小型轎車,沿本市秦淮區(qū)鳳臺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水西門至集慶門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扣。民警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甲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并將其帶至南京市第一醫(yī)院抽取血樣備檢。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物證鑒定,被告人張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7.1mg/100ml血。
歸案后,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張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健
????檢察官助理?孫雯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lián)系電話:191550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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