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棗檢一部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3023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棗強縣**鎮(zhèn)**村**號,住棗強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務農。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棗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棗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4時10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冀A0****起亞牌小型轎車沿棗強縣城勝利北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至唯眾道路口附近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孫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冀T1****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發(fā)生剮蹭,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張某甲檢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27.5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諒解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某、付某某、張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
檢察官:信章旗
???檢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住棗強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公安卷宗1冊,檢察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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