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1〕23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3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住武陟縣**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武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時58分,被告人張某甲飲酒后,持C1D駕駛證駕駛豫H*****小型汽車,沿武陟縣焦賈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董永大道丁字口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9.0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血夜酒精含量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和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泮
檢察官助理:錢亞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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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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