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五部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51958********,漢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南縣人,戶籍所在地阜南縣張寨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阜陽市潁州區(qū)**小區(qū)**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19年11月15日中午其吃飯時飲用了白酒,飯后其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外出,當日晚19時20分許,其沿**省道行駛至張寨鎮(zhèn)**路段時,與張某乙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之后馬某某駛小型汽車經(jīng)過時再次與張某甲發(fā)生碰撞。經(jīng)認定,張某甲在第一起事故中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在第二起事故中無責任。經(jīng)鑒定,其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為167.3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
???????????????????????????????????????????????????????檢察官:和忠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9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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