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貴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90********,漢族,大專文化,安徽**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安徽省泗縣人,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縣**鄉(xiāng)**村**莊**號,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小區(qū)**號樓**室。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張某甲酒后無證駕駛未登記的“五本”牌二輪摩托車沿本市貴池區(qū)太平路北側的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22時13分許,行至太平路第070號路燈桿處,撞到停在非機動車道內被害人王某某的皖R*****號小型轎車,造成車輛損壞、張某甲受傷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9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大隊認定,張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車損已通過保險公司解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書證;
2.證人潘某某、舒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害人車損已通過保險公司解決,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緩刑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至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緯綸
檢察官助理:鎖婉婉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小區(qū)**號樓**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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