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東檢三部刑訴〔2020〕43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41963********,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qū)**里**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幫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醉酒后駕駛一輛黑色奧迪牌小型轎車(車牌號:京M****8),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qū)前門東大街正陽門箭樓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張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5.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輛照片等;2.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酒精檢驗報告;6.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樂奇
檢察官助理??陳沫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qū)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及換押證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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