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廣檢一部刑訴〔2020〕321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21971********,漢族,半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住廣豐區(qū)**鎮(zhèn)**號,曾于2017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福建省永春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廣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廣豐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下午,張某甲飲酒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套牌輕型貨車(牌號閩******)從廣豐區(qū)銅鈸山鎮(zhèn)條鋪林場往沙田鎮(zhèn)十六都村方向行駛。當日14時許,車輛臨時??裤~鈸山鎮(zhèn)交警中隊門口路段時被查獲。經江西上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84mg/100ml。
2、2020年4月5日下午14時許,銅鈸山交警中隊協警劉某某在中隊門口路段執(zhí)行車輛信息采集工作時,發(fā)現臨時停靠路邊的牌號閩******輕型貨車,遂上前盤查并要求車內駕駛員張某甲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同時,劉某某發(fā)現張某甲渾身酒氣、有酒駕嫌疑,于是要求其下車配合調查并拿出手機呼叫增援。張某甲見狀上前搶過劉某某的手機砸向其頭部前額,將劉某某砸倒在地后又坐壓并摁住劉某某致其無法動彈。張某乙聞聲出來上前拉扯張某甲,未能拉開。民警王某某趕至將張某甲拉開,劉某某被送往醫(yī)院就醫(yī)。隨后,張某甲被帶至交警中隊辦公室接受調查。在詢問過程中,張某甲因酒后情緒激動拒不配合,揮拳打砸辦公桌上電腦、茶葉罐等物品,并踢打上前阻攔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右手及大腿等部位受傷。經江西銘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王某某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診斷證明、入院記錄、證明、呼氣酒精測試單、車輛照片、車輛軌跡視頻截圖照片、情況說明、抽取血樣視頻截圖、血樣提取登記表、送檢交接清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車輛信息查詢單、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2.證人張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祝某某、賴某某、張某丙、張某丁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盤2張,執(zhí)法儀視頻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拒不配合,隨意毆打民警、協警,致2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張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俞艷敏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羈押于廣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三張。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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