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友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704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伊春市友好區(qū)**街**號樓**單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25日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zhí)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郭某某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駕駛淞滬錢江牌電動三輪車拉著被害人郭某某,沿友好區(qū)站前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民生大街交叉路口處時,坐在其電動三輪車上的郭某某從車上墜地當場死亡。經(jīng)檢驗,送檢被告人張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2.81?mg/100ml,屬醉酒。經(jīng)認定:張某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無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張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有淞滬錢江牌三輪電動車(照片);
2.書證有接處警記錄、受案登記表、偵破經(jīng)過、血樣提出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諒解書、情況說明等;?
3.證人姜某某、張某乙、郭某某證言;
4.被告人張某甲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書》;
7.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屬坦白,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在偵查機關偵查階段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春市友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學斌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居住友好區(qū)**街**號樓**單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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