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新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從寬法律制度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皖CA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臺州市黃巖區(qū)駛往河南省內黃市。21時06分左右,途經京福線1666Km+153新昌縣儒岙鎮(zhèn)橫渡橋村時,與行人潘某甲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經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潘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甲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并接受刑事處罰;案發(fā)后,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全部經濟損失,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皖CA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
2.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警情記錄、稱重單、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刑事判決書、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道路運輸證、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罪認罰材料等;
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潘某某、梁某某的證言及歸案經過;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事故車輛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現場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及尸檢照片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刑事處罰;故對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津漢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在住處;
2.移送公安偵查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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