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番檢二部刑訴〔2020〕Z322號
被告人張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84********,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鎮(zhèn)**村**號。2014年8月21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同年9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湯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4********,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7********,漢族,文盲或半文盲,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8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2020年7月16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開始,被告人張某甲、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王某某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受他人雇傭后在廣州市天河區(qū)鳳凰街柯木塱村葫蘆嶺五巷14-1-樓出租屋內參與非法生產假冒偽劣卷煙。2020年4月21日20時許,上述七名被告人在上述地點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繳獲假冒雙喜牌(軟經典)的煙支19.25萬支、雙喜牌成煙600條及包裝紙盒、封口機等作案工具一批。經鑒定,上述繳獲的雙喜牌香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共價值人民幣1562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王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結伙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王某某均受他人雇傭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上述七名被告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上述七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張某甲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麥鳳儀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湯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張某乙、許某某、王某某現均羈押在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十冊、光盤十二張。
3.繳獲的偽劣香煙、商標紙、作案工具封口機、筆記本電腦等物,現存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七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指定管轄的批復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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