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鐵山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鐵檢一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張某甲,綽號“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北海市,公民身份號450525196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廣西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綽號“某某戊”、“牛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廣西北海市,公民身份號碼450525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綽號“某某己”,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廣西北海市,公民身份號碼450521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綽號“某某庚”,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廣西北海市,公民身份號碼450525197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林某乙,綽號“某某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廣西北海市,公民身份號碼450525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龐某某,綽號“某某壬”,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廣西北海市,公民身份號碼4505251970********,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林某甲、陳某甲、張某乙、林某乙、龐某某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張某甲、林某甲、陳某甲、張某乙、林某乙、龐某某合伙在廣西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祠堂外以撲克牌“撐船”的方式開設(shè)賭場并抽水漁利。2020年6月11日,林某甲通過微信將抽水漁利所得人民幣12980元****,張某甲、陳某甲、張某乙、林某乙、龐某某等5人每人分得人民幣2163元,林某甲分得人民幣2165元。
2020年6月15日,林某甲、張某乙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陳某甲、張某甲、林某乙、龐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張某甲、林某乙、龐某某、張某乙、林某甲的家屬共向公安機關(guān)代為退贓款人民幣13000元。另,張某甲、陳某甲、張某乙、龐某某曾因賭博被公安機關(guān)處以行政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一、書證;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三、證人證言;四、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林某甲、陳某甲、張某乙、林某乙、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林某甲、陳某甲、張某乙、林某乙、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林某甲、張某乙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甲、張某乙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林某乙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贓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乙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5000元。陳某甲、張某甲、龐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贓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建議判處陳某甲、張某甲、龐某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鐵山港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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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李盛有
??????????????????????????????????檢察官助理:陳碧秋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張某甲、林某甲、陳某甲、林某乙、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張某乙現(xiàn)住址為北海市鐵山港區(qū)南康**鎮(zhèn)**村委會**村*號。
2、偵查卷宗肆冊和檢察卷宗壹冊隨文移送。
3、涉案手機陸臺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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