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輝檢二部刑訴〔2020〕342號
被告人張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341989********,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縣**鎮(zhèn)**村,住河南省輝縣市**鎮(zhèn)**胡同。因涉嫌銷售假藥罪,經輝縣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銷售假藥罪,經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4日被輝縣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21985********,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輝縣市**鎮(zhèn)**村,住河南省輝縣市城關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3年1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輝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6年9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銷售假藥罪,經輝縣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銷售假藥罪,經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4日被輝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輝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輝縣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輝縣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輝縣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輝縣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9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7時許,被害人孫某甲為治療其腎結石病,持他人提供的藥方到輝縣市****有限公司營業(yè)大廳,向被告人楊某某出示藥方,提出購買藥方中的藥品。被告人楊某某告知孫某甲輝縣市****有限公司及其本人不銷售藥品。在孫某甲的請求下,楊某某私自從不具備藥品銷售資格的被告人張某甲處購買該藥方中的藥品,經混合拌勻后分裝20袋銷售給孫某甲。當天19時許,孫某甲服用一袋藥品后出現(xiàn)不適癥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孫某甲符合亞硝酸鹽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死亡,從送檢的孫某甲血液中檢出亞硝酸根離子,含量為2.64mmol/L,在孫某甲購買服用的藥品及服用剩下的藥湯中均檢出亞硝酸根離子。經新鄉(xiāng)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所銷售藥品中的火硝檢驗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經認定,為假藥。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藥粉;
2.書證: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人口信息表、違法查詢記錄表、到案經過、輝縣市中醫(yī)院院前急救病歷、門診病歷、諒解書、輝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情況說明、移送材料等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邱某甲、邱某乙、林某某、孫某乙、王某某、郭某某、張某乙、琚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廣東華醫(yī)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山西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銷售假藥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構成銷售假藥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輝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瀟海?
檢察官助理:王???爭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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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藥粉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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