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公訴刑訴〔2020〕784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330726**********1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住浙江省浦江縣**街道**村**號。因提供老虎機給他人賭博于2016年3月2日被浦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伙同其妻子朱某某(另案處理)在其夫妻共同經營的浦江縣仙華街道**村**號興客隆超市內,以提供賭桌、撲克牌等方某某他人多次賭博,從中抽頭達13500余元。2020年2月27日,李某某松、周某某、陳某甲、張林山、陳某乙、張某乙、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等人在張某甲、朱某某經營的超市內以“九張牌”的方式進行賭博時,被當場查獲。
2020年2月27日,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張某甲處扣押違法所得6410元。同年4月15日,張某甲退出違法所得7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陳某甲、陳某丁、陳某乙、李某某松、張某乙、陳某丙、陳某戊、張某丙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及另案處理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伙同朱某某在經營的興客隆超市內開設賭場,抽頭達13500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甲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還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影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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