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花檢刑訴〔2020〕488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1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602199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住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2199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化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2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營山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7199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藍山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戈某某、唐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時許,同案人黃某乙(另案處理)與王某某因感情糾紛約定在廣州市花都區(qū)山前大道金碧御水山莊F3棟門口見面,被告人張某甲、黃某甲、戈某某陪同王某某去到上址,并對黃某乙進行拳打腳踢,隨后同案人黃某乙逃離現(xiàn)場。同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甲、戈某某等人與同案人黃某乙在微信中約架后,同案人黃某乙糾集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去到上述F3棟門口,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戈某某等人持械去到上述F3棟門口,其中,被告人張某乙持仿真玩具槍、黃某乙持木棍、戈某某持鐵質扳手。隨后,雙方發(fā)生口角繼而進行打斗,造成黃某乙、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曾某某(另作處理)受傷。打斗結束后,公安人員在上述F3棟門口、F3棟**單元**房抓獲被告人張某乙、張某甲、黃某甲、戈某某、唐某某及同案人黃某乙,現(xiàn)場起獲手機8臺、仿真玩具槍1把、仿真玩具槍用BB彈1包。經(jīng)鑒定,黃某乙、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曾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涉案槍狀物屬于仿真槍,BB彈不是槍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依法扣押的手機、仿真槍等物證;2.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書證;3.證人劉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戈某某、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傷情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戈某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乙、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就如實供述部分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淵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黃某甲、戈某某、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花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5冊。
3.證據(jù)目錄和證人名單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涉案款物(詳見扣押清單)扣押于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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