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坪檢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8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村**,因故意傷害嫌疑,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5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村**,因故意傷害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已向本院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乙與被告人張某甲系父子關系,前期已積有矛盾。2020年2月29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乙、張某甲在深圳市坪山區(qū)工業(yè)南路**巷**號一樓因撬門瑣事發(fā)生口角,因當時張某甲手中拿撬棍向張某乙比劃,張某乙便上樓拿了一把較長的西瓜刀欲砍張某甲,被其女婿鄧某某攔住并奪下,但仍繼續(xù)謾罵,張某甲隨即將手中撬棍砸向張某乙并砸中張某乙肩部,隨后張某乙又返回樓上拿了一把短水果刀和一根長鐵棍下來欲打張某甲,其女婿鄧某某、女兒張某某未能勸止住雙方,張某乙與張某甲發(fā)生廝打,廝打期間,張某乙先用短水果刀刺傷張某甲的手臂和胸口,張某甲從張某乙手中搶下鐵棍毆打張某乙頭部,將張某乙打暈,之后雙方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兩人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金屬管一根、西瓜刀一把、匕首一把、撬棍一根;2.書證:被告人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違法犯罪經(jīng)歷比對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核查情況說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鄧某某、張某某、鄧某甲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方位、平面示意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因家庭瑣事起爭執(zhí)沖突,雙方互毆,分別致對方輕傷二級,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碩揚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已取保候審。張某甲(136********),保證人:張某戊(138********);張某乙(135********),保證人:張某丙(1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隨案移送金屬管一根、西瓜刀一把、匕首一把、撬棍一根(暫存于坪山派出所)。
4.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張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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