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廣檢刑訴〔2020〕258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111989********,漢族,大專文化,個體,住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戶籍地: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27196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張某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至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害人章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未果。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糾纏,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推搡被害人章某某致其腰部撞到不銹鋼案板并摔倒在地,后二人采用壓制、拳擊的方式毆打被害人章某某,致其多處受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章某某右鎖骨遠段粉碎性骨折、L3椎體壓縮性骨折,均構成輕傷二級;右側第2前肋骨折,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的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賠償被害人的部分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的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關某某、何某某、欒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陳述;
4.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莉萍
檢察官助理:蘇勝男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現被取保候審于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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