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342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6241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縣****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
被告人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6241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縣****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624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縣****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624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河源市**縣****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張某甲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結識一名網(wǎng)名為“陽某某”(另案處理)的人員,雙方約定由張某甲為其“吸粉”,即四處撥打電話,謊稱自己是“**金融貸款有限公司”的客服,公司可提供2000元至50000元的貸款額度,誘使對方添加指定的QQ號為好友,由其他人員對受騙者實施詐騙,每添加成功一人即可獲利25元。之后,張某甲邀約被告人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以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房為窩點,通過手機撥打大量的電話給目標客戶,并用固定的話術吸引對方添加“陽某某”指定的QQ號,所得收益由“陽某某”通過支付寶轉給張某甲,四名被告人平分收益。
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孫某某接到被告人葉某某的電話后,添加了號碼為7657*****的QQ號,被對方以加入會員方能提取貸款、繳納擔保金等各種理由騙取了10798元人民幣。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名下移動號碼1599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撥打異地陌生機主電話實施詐騙前期工作1761次;被告人張某乙名下移動號碼13480******,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撥打異地陌生機主電話246次;被告人張某乙名下1882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撥打電話2720次,總計2966次。被告人葉某某名下1368******,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撥打陌生機主電話120次,其中被害人孫某某被騙10798元。被告人葉某某名下1831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撥打異地電話71次,總撥打詐騙電話191次。被告人鐘某某名下1882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撥打異地陌生電話2250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繳獲的作案工具手機等;2.書證:身份材料、抓獲經(jīng)過、手機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賬記錄、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利用撥打電話的方式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加子
2020年11月6日
?????????????????????????????????????????????????????(院?。?/span>
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葉某某、張某乙、鐘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6.隨案移送物證作案工具手機四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