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嘉檢一部刑訴〔2019〕5079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81992********,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在河南省息縣**鄉(xiāng)**村**組,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鎮(zhèn)**路**弄**號**室。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81993********,漢族,大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在河南省息縣**鄉(xiāng)**村**隊,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鎮(zhèn)**村**號**室。
被告人付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8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在河南省息縣**鄉(xiāng)**村**組,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路**弄**號**室。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4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在湖南省溆浦縣**鎮(zhèn)**村**組,在滬無固定住處。
上列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9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舒某某有權聘請翻譯,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張某甲從他人(身份不詳,在逃)處購得上海各區(qū)房產及業(yè)主信息820余萬條后,為牟取非法利益,出資人民幣1.8萬元委托被告人舒某某將前述信息導入數(shù)據(jù)庫、建立“搜房客”網(wǎng)站并負責日常服務器維護。網(wǎng)站上線后,張某甲又雇傭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為管理員,三人在本區(qū)江橋鎮(zhèn)等地租賃辦公室,向房產中介人員推銷網(wǎng)站,采用開通會員賬號、提供收費查詢等方式,出售包含姓名、電話、住址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40余萬元。經鑒定,該網(wǎng)站共有680名注冊用戶,累計查詢的信息數(shù)量為22萬余條。另經抽樣核查,前述信息的準確率為64%。
公安機關經偵查,確定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7月13日將其抓獲。前述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熊某某、鄧某某、姜某某、李某甲、吳某某、侯某某、邵某某、李某乙、陳某某、阮某某、張某乙、朱某某的證言,“搜房客”網(wǎng)站登錄界面、微信名片、微信聊天記錄等頁面截圖,能夠與被告人張某甲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其通過微信推介得知“搜房客”網(wǎng)站,向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等管理員支付費用開通賬號后,在該網(wǎng)站查詢獲知包含業(yè)主姓名、電話、地址等內容的信息,用于其從事的房產中介業(yè)務的事實。
2.?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及相關照片,證實偵查人員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的住處進行搜查,查獲手機、筆記本電腦等贓證物品后隨案移送的事實。
3.?上海弘連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搜房客”網(wǎng)站累計用戶記錄680條,該680名用戶瀏覽的房源信息共230,969條,其中符合“地址+姓名+電話”規(guī)則(并排除委托方所規(guī)定不符合項)的記錄共228,210條(按網(wǎng)站用戶去重);數(shù)據(jù)庫中共有前述信息820余萬條等事實;以及對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作案用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的數(shù)據(jù)進行恢復和提取的情況。
4.?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對其主要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5.?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偵破情況;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的到案經過;以及經隨機抽選50份不重復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電話核查的方式,確認其中32份屬實,信息準確率達64%的事實。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的自然身份狀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建立網(wǎng)站吸引他人注冊會員,并采用收費查詢的方式,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鑒振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舒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贓證物品清單》1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