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辯護人王宣友,湖南蒼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83********,漢族,文化程度大專,系廣東**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東莞市,住**鎮(zhèn)**路**號**公寓**舍**房。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70********,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從事建筑行業(yè)工作,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縣,住**鎮(zhèn)**路**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11197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廣東**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東莞市,住**鎮(zhèn)**路**號**幢**單元**房。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狄敏,廣東法制盛邦(東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06196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廣東**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東莞市,住**區(qū)**路**號**樓。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挥?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姚省尹,廣東林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廖某某、彭某某、陳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審查期間,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先后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2日將案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3月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開始,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廖某某、彭某某、陳某某等人帶領(lǐng)公司或組織團隊參與劉某某(已被判決)等人組織的串通投標,并從中謀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彭某某、陳某某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前系東莞**建設(sh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招投標工作。被告人彭某某系廣東**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陳某某系廣東**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者。在東莞**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何某某(另案處理)的授權(quán)下,張某某帶領(lǐng)東莞**公司,并聯(lián)系了彭某某經(jīng)營的廣東**公司以及陳某某經(jīng)營的廣東**公司等20多家公司組成自己的小團隊,參與劉某某組織的市政、水利方面的串通投標。至案發(fā)之日止,張某某團隊共參與串通投標36宗,工程總金額3億9146萬元,團隊非法獲利由張某某分給其他公司參與者后,張某某和何某某(**公司)共獲利約554420元;彭某某共參與串通投標19宗,工程總金額1億4192萬元,非法獲利約56570元;陳某某共參與串通投標10宗,工程總金額9505萬元,非法獲利約631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張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張某某已退贓40000元;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交代犯罪事實,陳某某已退贓63100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交代犯罪事實,彭某某已退贓56570元。
二、被告人謝某某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謝某某系廣東**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2017年開始,謝某某聯(lián)系了**水電公司、廣東**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組成自己的小團隊,參與劉某某組織的水利方面的串通投標。至案發(fā)之日止,謝某某共參與串通投標32宗,工程總金額4億3147萬元,團隊非法獲利由謝某某分給其他公司參與者后,謝某某非法獲利約335000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謝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交代犯罪事實,謝某某已退贓335000元。
三、廖某某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廖某某系多家工地的包工頭,2017年開始,廖某某聯(lián)系了廣東**公司、江西**公司、深圳**公司等多家公司組成自己的小團隊,參與劉某某組織的水利方面的串通投標。至案發(fā)之日止,廖某某共參與串通投標29宗,工程總金額2億3263萬元,非法獲利約13222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交代犯罪事實,廖某某已退贓1322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銀行交易流水、招標工程中標公示等書證;2.證人證言:另案處理人員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張某某等被告5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張某某等被告5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廖某某、彭某某、陳某某無視國法,其中張某某、謝某某、彭某某、陳某某是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廖某某、彭某某、陳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曉航
2020年3月4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張某某等被告5人現(xiàn)均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如下:張某某13925509105、謝某某18128532865、廖某某15322991382、彭某某13809266796、陳某某13922921523。
2.偵查卷6冊(光盤4張)和檢察卷1冊。
3.涉案物品移送清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5份。
5.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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