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興隆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紅檢訴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271973********,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原系黑龍江省**農(nóng)場**分場**,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縣**農(nóng)墾社區(qū),住黑龍江省**縣**農(nóng)墾社區(qū)**區(qū)**小區(qū)**委**棟**號。因涉嫌騙取貸款,于2019年11月2日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紅興隆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紅興隆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紅興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張某某時任黑龍江省**農(nóng)場第**管理區(qū)第**作業(yè)站**,在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紅興隆支行,采用虛構及擴大土地承包畝數(shù)方式,以周某某、王某某名義騙取貸款58萬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被公安機關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成壽寺路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貸款檔案材料等;
2.證人王某某、劉某某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4.?黑龍江省紅興隆農(nóng)墾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冒用他人名義,虛構及擴大土地承包面積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紅興隆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友誼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余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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