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雙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82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鎮(zhèn)**村。現(xiàn)住哈爾濱市雙城區(qū)****地**棟*單元***室。因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于2019年12月2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于2020年1月2日經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哈爾濱市尚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2018年,孔某某(另案處理)兩次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某,希望以張某某的名義為安某某(另案處理)貸款。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貸款用途為承包**物流公司并進行運營,用黑龍江省**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利新城兩處房產作為抵押,以虛假材料于2015年9月18日在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雙城信用社貸款人民幣400000元;于2016年9月13日在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雙城信用社貸款人民幣400000元;于2017年8月29日在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雙城信用社貸款人民幣400000元;于2018年9月27日在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雙城信用社貸款人民幣400000元,合計貸款金額人民幣1600000元。在銀行放款后,被告人張某某并未按約定使用貸款,而是改變貸款用途,由趙某某(另案處理)交由安某某使用。
經偵查,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由哈爾濱市尚志市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案件來源
(2)到案經過
(3)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
(4)個人貸款檔案;借款申請書;個人征信查詢書;個人征信報告;關于張某某申請貸款的可行性調查報告;雙城信用社貸款調查會議記錄;自然人其他貸款經濟檔案;非農戶信用等級評估;自然人貸款貸前調查報告;張某某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及收據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銀行卡復印件;
(5)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個人信用報告;
(6)黑龍江省**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議決議;企業(yè)集團章程;章程修正案五份;
(7)抵押物清單;房產證復印件;他項權登記清單;他項權證復印件;抵押物照片;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身份證與結婚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兩份;承租人出租人承諾書及房屋租賃協(xié)議各兩份;身份證復印件;
(8)黑龍江匯中房地產估價咨詢公司房地產評估報告;
(9)貸款首次跟蹤檢查表;貸款貸后檢查表;
(10)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請書;提款申請書;借款人信用往來記錄三份;放款通知書;
(11)借款申請書;個人借款申請審批表;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關于張某某申請貸款的可行性調查報告;雙城區(qū)聯(lián)社雙城信用社關于張某某申請貸款的風險評價報告;
(12)貸前調查;雙城信用社2018年9月21日會議記錄;非農戶信用等級評估;非農授信調查報告;張某某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婚姻狀況承諾書
(13)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個人信用報告;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個人信用報告;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抵押物清單、不動產登記證明、他項權登記證明;
(14)章程修正案;黑龍江**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決議;承租人出租人承諾書及房屋租賃協(xié)議;
(15)黑龍江天策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
(16)關于貸款風險分類認定說明;貸款首次跟蹤檢查表;
(17)不動產抵押合同;提款申請書;放款通知書;借款人信用往來記錄。
2.證人安某某、趙某某、劉某某、管某某、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貸款用于承包保利物流公司并進行運營,以虛假材料貸款人民幣1600000元,并改變貸款用途,交由安某某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雙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廣學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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