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費檢一部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311969********,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費縣人,務農,住費縣**鎮(zhèn)**村**號。2015年4月21日因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費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費縣公安局取保侯審。
本案由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費縣**鎮(zhèn)**村**山非法開采頁巖出售,分別于2017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2日被費縣國土資源局、費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兩次行政處罰,后于2019年4月17日在費縣**鎮(zhèn)**村東南山再次非法開采巖時被費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當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李某某、尚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艷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在費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_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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