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分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男,1963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號碼360521196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經(jīng)營者,住江西省分宜縣**大道**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號)。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分宜縣分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分宜縣公安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以下簡稱被告人)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8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曾使用其本人身份證件,在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證號360521******),該許可證于2013年5月27日被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予以注銷。此后,被告人未在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也未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仍于2013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多次從分宜縣城的多家店鋪內(nèi)收購“雄獅”、“雙喜”、“利群”、“白沙”、“廬山”、“大前門”、“五?!?、“牡丹”等品牌的卷煙共計1882條,收購后存放在其租住房屋的地下室等處,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在分宜縣城的店鋪收購了“雙喜”、“白沙”、“雄獅”、“南京”、“廬山”等7個品牌卷煙共計72條,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當其用摩托車運至分宜縣天工大道新苗幼兒園門口時,被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72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3695元。2013年6月20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對被告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293.3元的行政處罰。
2.2014年,被告人在分宜縣城的店鋪收購卷煙后,存放于其經(jīng)營的小賣部中,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2014年5月1日上午,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在該小賣部中當場查獲了被告人收購的“白沙”、“南京”、“廬山”?等4個品牌卷煙共計16條。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16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688.6元。2014年5月12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對被告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37.7元的行政處罰。
3.2015年,被告人在分宜縣城的店鋪收購卷煙后,存放于其租住的分宜縣**大道**號**棟**單元**室的地下室內(nèi),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2015年7月2日上午,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在該處當場查獲了被告人收購的“南京”、“雙喜”?等2個品牌卷煙共計159條。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159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13319.88元。2015年7月13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對被告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663.98元的行政處罰。
4.2018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在分宜縣城的店鋪收購了“雙喜”、“白沙”等2個品牌卷煙共計50條,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當其用電動車運至分宜縣天工南大道分宜鎮(zhèn)醫(yī)院旁時,被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50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2413.7元。2018年5月18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對被告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82.74元的行政處罰。
5.2019年7月6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在分宜縣**大道**號**棟**單元**室的地下室內(nèi),當場查獲了被告人收購后存放在此處,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的“白沙”、“牡丹”、“雙喜”?等5個品牌卷煙共計288條。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288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20640.6元。2019年7月26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對被告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128.12元的行政處罰。
6.2019年9月7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在分宜縣**大道**號**棟**單元**室的地下室內(nèi),當場查獲了被告人收購后存放在此處,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的“中華”、“利群”、“白沙”、“牡丹”、“雙喜”?等13個品牌卷煙共計581條。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581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26096.58元。
7.2019年11月9日,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在分宜縣**鎮(zhèn)**村祠堂旁的一間民房內(nèi)(被告人租用),當場查獲了被告人收購后存放在此處,準備加價販賣給他人的“雄獅”、“利群”、“白沙”、“牡丹”、“雙喜”?等13個品牌卷煙共計716條。經(jīng)檢驗鑒定,被查扣的716條卷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42620.62元。
經(jīng)新余市煙草專賣局涉案卷煙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認定,江西省分宜縣煙草專賣局7次查扣被告人非法經(jīng)營的卷煙共計價值人民幣109474.98元。
2019年11月18日,分宜縣公安局民警在分宜縣府前路王家里路口附近將被告人抓獲,并依法扣繳其非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卷煙(照片)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案件移送函、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嚴某甲、黎某某、孫某某、謝某某、嚴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109474.9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張某某還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分宜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曄華
檢察官助理:嚴鋒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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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分宜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換押證》、《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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