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張某某,小名張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4233219******7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運輸戶,戶籍地中陽縣***鎮(zhèn)***村***號,住中陽縣***鎮(zhèn)**街***嶺**號。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擔心自己收買、飼養(yǎng)已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受國家重點保護的“太陽錐尾”鸚鵡(俗稱“金太陽”鸚鵡)受到國家法律制裁,遂于2020年2、3月份在微信群中多次發(fā)布出售“金太陽”鸚鵡的廣告信息,意欲出售未果,于3月12日被中陽縣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獲活體疑似鸚鵡6只。經鑒定,其中4只屬“太陽錐尾”鸚鵡,另外2只不能通過形態(tài)確定種屬。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鸚鵡”照片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前科劣跡調查表、情況說明等書證;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出售行為屬犯罪未遂,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積極配合追繳違法所得,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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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白雪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光盤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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