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一部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323195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湖北省赤壁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禁漁期內,使用電魚機、電魚竿等禁捕工具,在屬于禁漁區(qū)的赤壁市**鎮(zhèn)**村疏菜隊**組的**河段進行捕魚,共捕獲各種魚類1.15kg;后在回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筆錄及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照片、公告、通告等書證;2.證人邱某某、饒某甲、饒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的證言;3.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4.視頻資料;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漁區(qū)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敏
檢察官助理:杜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赤壁市***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07155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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