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趙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4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三穗縣,現(xiàn)住三穗縣**鎮(zhèn)**村**組。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8日被三穗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三穗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曾用名龍某某、綽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41991********,侗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三穗縣,現(xiàn)住貴州省三穗縣**鎮(zhèn)**小區(qū)**號。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8日被三穗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三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5日被三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楊某某與吸毒人員謝某某商議購買冰毒吸食,后由謝某某向被告人張某某聯(lián)系購買1000元的冰毒零包,謝某某通過微信及張某某提供給其的支付寶二維碼向張某某支付了購毒資金1000元后,張某某聯(lián)系吳某某購得1000元的冰毒零包拿到三穗縣城安居工程門口交給了楊某某、謝某某,后楊某某容留張某某、謝某某、萬某某到其位于三穗縣城安居工程E棟二單元601室的家中一起吸食該冰毒零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微認交易記錄截圖、檢測報告書、戶籍信息表等書證;2.證人謝某某、萬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5.電子數(shù)據(jù)檢測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三穗縣城販賣冰毒零包給謝某某吸食的行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容留謝某某、張某某、萬某某到其家中吸食冰毒的行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承云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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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三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名單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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