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一部刑訴〔2019〕17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1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靖遠縣,住靖遠縣**鎮(zhèn)**村**社**號。2015年12月8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白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6年7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靖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靖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16日執(zhí)行逮捕,于同年8月21日被靖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8年10月份結識被害人馬某某,后張某某謊稱其能幫助馬某某辦理額度為75萬元的車輛抵押貸款,2018年10月至11月底期間,張某某以給被害人馬某某在銀川市西夏區(qū)的建設銀行辦理大額貸款為幌子,先后假借銀行貸款預付月供、車輛安裝GPS定位器、生活費等項,向馬某某騙取人民幣共257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向被害人辛某某謊稱認識靖遠縣合管辦主任張某某,稱能通過關系為辛某某的女友陳奶奶調動工作,后張某某用自己另外一個微信賬號假扮張某某,先后以活動費、調檔費為由騙取辛某某16500元,后將詐騙所得全部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武某某、張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馬某某、辛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彥虎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2948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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