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3199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天津市靜海區(qū)**鎮(zhèn)**小區(qū)**(戶籍地為天津市靜海區(qū)**鎮(zhèn)**街**胡同**號)。2015年11月27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8年6月2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8年8月3日刑滿釋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提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在張某某經營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車牌號為津R****2黑色邁騰轎車一輛,同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至靜海區(qū)楊成莊鄉(xiāng)梅廠村崔某某處,謊稱該車為其朋友所有,以其與朋友合伙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將該車抵押給崔某某,詐騙崔某某共計人民幣5000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民警電話傳喚到案,經訊問,如實供述詐騙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崔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協議書等書證;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陳述;
3、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宏武
檢察官助理李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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