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張檢刑檢刑訴〔2020〕37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20117198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東風**部**,住十堰市張灣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幫武某某操作網絡貸款時,以支付寶套現為由,騙取6947.77元供自己使用。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得知武某某網絡貸款被騙時,主動添加網貸平臺客服QQ,商議合伙對武某某進行詐騙后雙方分成,張某某誘導武某某向客服提供賬戶支付“解凍金”?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2.被告人張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武某某提交的吳某某與客服QQ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信息,諒解書等書證;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4.證人曹某某、張某丙的證言;5.提取筆錄;6.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11947.77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剛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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