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011992********,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地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起,李某甲(另案處理)以他人名義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街捷進二路1號六樓601、602室開辦廣州永藏科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公司以虛構VR展示、網絡營銷推廣合作及私下交易等幫客戶高價出售收藏品為誘餌,通過業(yè)務員拔打電話等方式將持有古玩藏品的被害人誘騙到公司或讓被害人將藏品郵寄到公司,由鑒定師及業(yè)務員等人配合對被害人持有的藏品做出虛假或者虛高的認定,讓被害人誤以為本人所有的收藏品價值不菲,該公司能夠幫其高價售出藏品。后由部門總監(jiān)及業(yè)務員等人和被害人溝通,以推廣需要收取推廣費為由騙取被害人鑒定費、服務費等相關費用。李某甲雇傭鄭某某、王某甲、吳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王某某(另案處理)充當鑒定專家。還雇傭石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為市場部總監(jiān),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為市場部業(yè)務員,共同實施詐騙。經查證,至2019年9月1日案發(fā),該公司騙取被害人王某乙、宗某某、李某乙等人共計人民幣13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某直接經手的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10?50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廣州市番禺區(qū)公安分局東環(huán)派出所投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暫扣款票據、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委托服務合同、3D藝術品展示合同、收據、轉賬憑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王某乙、宗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張某某及同案參與人李某甲、鄭某某、王某甲、吳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人合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薇萍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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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卷宗三冊及材料若干;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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